生活津貼

一、服務簡介:
針對中低收入老人每月固定提供生活費補助,依家庭平均收入所得不同,給予每月4,164元或8,329元之津貼。

二、申請資格:
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
▸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,年滿65歲,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。
▸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,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(113年度為新臺幣1萬6,400元)之二點五倍,
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(新臺幣3萬6,861元)。
▸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、投資及有價證劵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,未超過一定標準。(全家人口為1人時為250萬元,每增加1人可增加列計25萬元)
▸全家人口所有的土地公告現值、房屋評定標準價格,合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公告標準。(113年度為新臺幣650萬元。)
▸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。
▸未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。
▸複查期間:當年度經區公所審查符合資格者,於當年度10月15日至12月31日由區公所主動協助辦理下半年度資格審查。
備註:
1.全家人口包含申請人、配偶、一親等之直系血親(父母及子女)、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、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。
2.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,僅低收入戶1款得請領差額。

三、補助標準:
(1)中低1.5倍每月補助8,329元。
(2)中低2.5倍每月補助4,164元。

四、申請方式:
  請準備以下文件後,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本市區公所辦理。
▸生活津貼調查表(含切結書、郵局追繳同意書、委託書) 
▸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。 
▸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、財產及稅籍資料。
▸全家人口資料。
▸視案件情形檢附相關資料,如:婚姻關係、在學、在監、兵役證明、死亡證明、非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、優惠存款證明、居留證、外住就養榮民證明、失蹤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。 
▸申請人身分證正本。(查驗後歸還) 
▸申請人印章。(用印後歸還) 
▸如委託其他人辦理,需填寫委託書,並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。 
▸生活津貼調查表填寫範例、委託書範本 

生活津貼調查表(含切結書、郵局追繳同意書、委託書)
生活津貼調查表填寫範例、委託書範本

聯絡人: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李小姐
聯絡電話:(02)29603456分機376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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